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永政发〔201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培育和壮大我市影视文化企业,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推进“商旅活市”和“文化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一)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和演员、特技等培训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四)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影视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影视文化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影视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最新执行的税收政策为准。
二、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
(一)鼓励在永注册影视文化企业。
1.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一亿元部分,按7%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