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3〕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以及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国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法制办、监察、信访、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国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协调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各镇(街道、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二、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
(一)市政府工作职责。
市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负责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下达征地拆迁任务,明确房屋拆迁单位,督查征地拆迁进度,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考核。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法制办: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处理。
2.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3.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信访接待和化解工作。
4.公安局:打击非法阻扰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稳定。
5.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6.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办理被征地 农民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7.国土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征地相关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征地工作;报批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土地移交和供地手续;参与审核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格。
8.建设局:负责拆迁安置建设工作的管理。
9.水务局:负责占用水域相关手续报批工作。
10.农业局: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11.林业局:负责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报批工作。
12.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
13.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拆迁安置以及交地工作。
14.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明确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规划用途。
(三)镇(街道、区)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落实、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负责被征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场地平整工作;配合国土局办理被征土地的移交。
(四)用地单位工作职责。
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房屋拆迁单位工作职责。
负责被拆迁房屋现状调查、委托评估、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