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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永康市2014年义务教育(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4〕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4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永康市2014年义务教育(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招生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人民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均衡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优质的教育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原则,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学前教育招生
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2011年8月31日止)幼儿的入园工作,规范幼儿园幼儿成长档案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深化招生改革,积极探索阳光招生办法。
2014年我市幼儿园的招生工作于7月份开始。
三、义务教育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和镇(街道、区)政府组织各中小学校实施,各教育辅导中心认真做好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
年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