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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应茂岳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永政发〔2015〕48号
应茂岳,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行政机关公务员,1985年6月参加工作,原系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永康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2014年10月28日,应茂岳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010年春节期间,应茂岳利用担任永康市石柱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中浙阳光花园小区收受孔某为感谢和求得其在工程上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3年初的一天,应茂岳利用担任永康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金华泰地世锦园小区门口收受孔某为感谢其在担任永康市石柱镇镇长期间在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求得其今后在重点办工程承包上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80000元。
应茂岳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应茂岳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