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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永康市2015年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5〕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5年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永康市2015年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永康市2015年高中段招生工作,根据金华市高等招生委员会、金华市教育局《金华市2015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金市高招委〔2015〕5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我市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阳光招生”政策,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促进高中教育优质多样协调发展。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年龄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专(包括“3+2”)、中职、中技的年龄不限。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