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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永康市2015年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5〕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永康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招生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权益,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学前教育招生
我市2015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将于6月份开始。幼儿园小班入园对象为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至2012年8月31日)的幼儿。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规范幼儿成长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
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深化招生改革,规范执行招生政策,积极探索阳光招生办法,认真制订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