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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5〕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用石料资源,保障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高生产规模、控制采矿权设置数量的要求,在全市规划采矿区内设置不超过9个年开采规模30万吨/个以上(砖瓦用页岩矿除外)、出让期限为10年的采矿权,以统筹全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的整体布局和市场供需平衡。
二、设置原则
(一)科学选址原则。采矿权设置拟选址点必须符合《永康市矿产资源规划》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规定。其中,在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规划禁止准入区、重点旅游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益林范围、石油天然气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国省道公路和铁路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一律不设置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公平原则。建立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一律实行公开、公平、有偿和净采矿权出让,规范采矿权公开出让活动,依法保障竞买人合法权益。
(三)开发保护并行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要求,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防止和减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三、审批程序
(一)采矿权设置拟选址点所在镇(街道、区)向市政府提出采矿权设置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设矿区范围地形图和政策处理初步方案。
(二)市府办召集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农林、环保、安监等部门和所在镇(街道、区),对采矿权设置拟选址点进行联合踏勘,并在《现场联合踏勘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如采矿权设置拟选址点涉及旅游、供电等设施的,旅游、供电等部门单位应一同参与联合踏勘。
(三)市政府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联合踏勘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设置采矿权的决定。市政府准予设置采矿权的,国土局和所在镇(街道、区)分别按以下要求做好净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
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采矿权设置拟选址点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并组织论证、划定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