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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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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0-2016-0002

 

永康市人民政府  永康市人民武装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永政发20167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533号),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征兵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宣传教育

(一)完善宣传机制。建立市、镇(街道、区)、村(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完善宣传、教育、民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将征兵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党校培训、学生军训,纳入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初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征兵政策法规宣传。

(二)拓展宣传渠道。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征兵宣传活动。每年5月份第二周为全市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份为全市征兵宣传月,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兵役机关要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8月份,市主流媒体要开辟专栏,刊登征兵信息,在重要时段插播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政府网、人才网和学校校园网要开设征兵工作网页;公交移动电视、公益LED和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要经常播报征兵宣传标语、群发征兵宣传短信,努力营造依法征兵、参军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营造拥军氛围。建立军人荣誉保障体系,大力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良好风尚,各镇(街道、区)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喜报。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媒体要集中宣传立功受奖入伍青年,表彰优秀退役士兵。在八一、春节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走访慰问驻军单位和军属。

二、进一步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一)落实招考录用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机关部门(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村官、社区工作人员的,其军龄按连续工龄计入实际工作年限,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二)提高艰苦地区优待金标准。要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明确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非本市户籍青年取得本市居住证,可在本市应征入伍,并按照本市标准发放优待金。进藏服役的,家庭优待金按照普通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赴新疆等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及特类岛屿部队服役的,家庭优待金按照普通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入伍后部队调防至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详见附件1: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划分表)及特类岛屿(详见附件2:特类岛屿划分表)等地区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士兵,按照相应标准享受家庭优待金,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市人武部确认核实。

(三)鼓励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在享受普通兵家庭优待金1.2倍以上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市户籍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非本市户籍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由市人武部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四)鼓励公务员、事业单位适龄青年入伍。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应征入伍的,享受入伍义务兵优待金、退役金等待遇,退役后优先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服义务兵前未满试用期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服役期间无违法违纪的,退伍后试用期满后予以任职,服役时间计入本人工资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

(五)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市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

三、进一步加大依法征兵工作力度

(一)严格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30日前,根据市人武部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本市各高等院校(含中专、职高、技校)应积极配合人武部做好兵役登记相关工作。市机关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招工及各高校新生入学时,应当查验本市籍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情况,凡兵役登记手续不完善、证件不全的,应当督促其完成兵役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大征兵执法力度。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查纠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征兵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奖励优惠政策、兵役登记、征兵执法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制度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市征兵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以市人武部为主,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各镇(街道、区)成立相应征兵领导小组,通过规范工作规程、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重要内容、纳入双拥工作考核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的,在党管武装考核、武装工作先进单位和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制度、强化保障。各镇(街道、区)、武装部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属地原则,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学生返乡应征差旅费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核算报销,应征青年参加体检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宣传、教育、公安、卫计等部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也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1.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划分表

2.特类岛屿划分表

永康市人民政府        永康市人民武装部

 20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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