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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00-2016-000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有关规定,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并落实“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或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且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纳税人,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未列入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企业改制重组满足一定条件的,对改制重组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七)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严格执行银监会“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以及“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七不准四公开”的规定。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八)减轻出租车行业负担。自2016年1月1日起,免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经营期限未到期的,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等。
(十)降低用地成本。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出让起始价(底价)在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本地最低限价标准基础上,以《永康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出让年限50年价格标准的0.6系数确定。鼓励工业用地分割转让。
(十一)实行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报名费和工本费(市国土局)、公证费(市公证处)、防雷技术评价费和跟踪检测费(市气象局)、测绘费(市国土局)、白蚁防治费和工程安全承诺金(市建设局)、定桩放样费(市规划局)等涉企收费项目减半收费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按国家、省、市相关减免退还优惠政策执行。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二)减少企业社保支出。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部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政策。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2016年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标准为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的社保费不计收滞纳金。
(十三)实施社保费征缴过渡政策。为积极稳妥推进社保费征缴,继续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5〕129号)的政策规定。
(十四)深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减免办理改革。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深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减免办理改革。按简政放权、高效便利和降费降成本的目标要求,深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办理改革,积极探索改“先征后退”为“即征即免”模式,变集中审核办理制为报备制,进一步提升优惠政策办理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以帮扶企业发展。
(十五)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力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的稳岗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