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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永康市2016年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6〕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永康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招生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计〔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原则,坚持政府统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权益,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学前教育招生
我市2016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将于6月份开始。幼儿园小班入园对象为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至2013年8月31日)的幼儿。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规范幼儿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
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化招生改革,积极探索阳光招生办法,规范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制订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和镇(街道、区)组织各中小学校实施,各教育辅导中心认真做好指导、监管、统筹和服务工作。
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我市常住人口的学龄儿童必须按时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要按时向施教区域内的学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依法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适龄的视障儿童可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听障儿童可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智障儿童可到永康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
根据浙江省基本教育现代化班额标准要求,各初中、小学要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的班额,小学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4人以内(乡村小学控制在每班40人以内),初中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8人以内(乡村初中控制在每班45人以内)。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特长生。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永康中学、永康三中、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初中、永康四中、永康五中(初中部)。
小学:大司巷小学、民主小学、人民小学(园丁校区)、人民小学(三马校区)、解放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高镇小学、永康五中(小学部)。
2.招生对象和招生顺序。
各初中、小学严格实行施教区域内招生,在招生计划内按以下条件和规定依次按A类→B类→C类→D类的顺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A类:是指2016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下园、西津桥、南苑、丽丰、金胜、平安、卫星、园丁、山川坛、许码头、望春、西门、西山、四方、飞凤、紫微、五金城、金山、东苑、高镇、北苑、西苑、南都等23个居委会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及城区公办初中、小学原施教区域内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
A类对象,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施教区的招生学校直接报名。已属A类的对象不得报其它类别。
B类:是指符合政策的烈军属、在永服役的现役军人、当年转业军人等对象的子女;在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关于实施人才先行战略的若干意见》(永委〔2009〕14号)、《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县(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获评人员】的子女;在永居住并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外国籍人士的子女;其他市委、市政府政策性安排对象的子女。其中定向支持总部中心、三产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入学学额指标,主要应面向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同时,非本市户籍生源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30%,且需按照《永康市〈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特惠待遇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4〕173号)文件规定,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参照“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把关。
B类对象,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在4月29日前由相关部门或个人直接向市教育局教育科报名,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以上招生学校入学。
各主管部门要对B类对象报名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名单上报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资格且名额不再增补。
C类:是指2016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本市非城区(“城区”指上述23个居委会辖区范围,下同)户籍、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且在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持有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随父母居住在城区的起始年级新生。
C类对象,报名时须提供原户籍地无监护人证明、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的相关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在城区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城区房产证登记房屋坐落地址的所属施教区招生学校直接报名,按房产证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至招生学校招生计划额满为止。因招生学校的招生余额少于施教区域内的C类报名数而造成不能到所属施教区招生学校入学的C类对象,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和房产证登记时间先后”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城区其他尚有余额的学校。有多本房产证的只能选择居住地所属施教区学校。
D类:是指根据《永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永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在2016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本市非城区户籍、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且在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持有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预告登记证(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和购房全额发票、随父母居住在城区的起始年级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