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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批复
永政发〔2016〕47号
市人防办:
《关于明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永人防办〔201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意见,规范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行为,同意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以下简称新结建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及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区、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 | 古山镇、芝英镇、石柱镇、花街镇等省定人防重点镇 | |
新建居民住宅 | 8% | 7% |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 5% | 4% |
二、在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不需新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