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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3〕56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和规范宣传用语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继施行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均能认真贯彻执行,群众依法生育的观念有所增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推进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步上规范化的轨道。特决定开展此次清理与规范工作,修改、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规范村规民约、宣传标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文件。若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的内容或不一致的用语,需要修改完善的要进行修改完善,需要废止的则依法废止。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查指导各村(居)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及有关计生活动室的上墙制度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并督促其对规范后的村(居)规民约和计生活动室的上墙制度进行公布上墙。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如墙头标语、广告牌等)进行检查,发现用语或政策导向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的,及时作出纠正。
四、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并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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