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各集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具体标准由县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以及因集镇建设拆迁易地安置的项目按新增加建筑面积征收。
第五条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代征代收。
第六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集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二)农民建房(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有关规定实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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