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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4〕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加
快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政策,对于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和建筑噪音的危害,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建〔1996〕193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发展计划、公安、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统计、环保、质监等部门和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全县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90%。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运输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价,工程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文件均要说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县发展计划部门在确定投资规模时也应作相应考虑。
(三)县公安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给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控制段的通行手续,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四)县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预拌混凝土价格要定期进行公布。县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ΟΟ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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