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办发〔2005〕84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实施前(即2001年10月1日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1年10月1日前已改制(含破产、兼并、拆迁过程中已处理劳动关系的,下同)的国有企业在其改制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满20年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缴费资金中县财政给予每人补助20%。
二、2001年10月1日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改制后至2005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退休当年交纳基数(2001年底前,统一按2001年的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满20年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缴费资金中县财政给予每人补助15%;改制时已享受安置以外其他补偿的,县财政不再予以补助。
三、《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实施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永嘉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4〕84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实施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均应按《永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1〕49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救助。在职人员医疗救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向地税部门交纳。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费按缴费当年标准及5%递增一次性缴清20年,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救助费由本人自行负担。
五、《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实施前已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经其原主管部门审核。
六、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手续,并一次性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按永政办发〔2004〕84号文件规定执行,县财政不再予以补助。
七、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的缴费资金中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实列支。
八、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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