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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6〕19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报送备案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永政发〔200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
1、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或者行政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复印1份连同备案登记表(一)(见附件1)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复印1份连同备案登记表(二)(见附件2)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报送备案工作作为县政府考核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好报送备案工作职责。
报送备案工作中如有疑问请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7222991。
附件:1、备案登记表(一)
2、备案登记表(二)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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