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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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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7106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预算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53号)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0710月至20081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清理依据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4.《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1号)。

二、账户清理目标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均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三、账户清理范围

全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指挥部、临时机构)在县内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定期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账户清理基准日

此次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统一以2007930为清理基准日。

五、清理内容

1.是否有未持证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存在使用资金与专款性质不符的现象;

3.是否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4.是否开立除借款外其他一般存款账户,是否在此账户办理除借款外的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

5.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6.是否存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来往的账户。

六、组织方式

1.县里成立永嘉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实施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清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自查、审核、统计和汇总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审核、统计工作,并编制汇总表(附件4)报县财政部门;县人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自查、统计、汇总工作。各商业银行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自查、审核、统计工作,并汇总后报县人行;县人行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银行账户清查结果的统一汇总、逐一核实并提出清理整顿意见。

七、实施步骤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银行账户基本情况的清查、界定审核、整改完善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登记阶段(2007102020071120日)。各单位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如实填报相关明细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随同自查报告、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依据,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编制汇总表(附件4)于1110日前报县财政部门。各商业银行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明细表(附件1、附件2、附件3),经行长(主任)签字后于115日前报县人行。

(二)界定审核阶段(20071121日至20071130)。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县人行联合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查界定,并提出保留、撤销或补办手续的意见。

(三)督促整改阶段(20071212008110)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清理意见反馈各单位和商业银行。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属撤销账户范围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账户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划解相关账户。

(四)检查验收和完善制度阶段(20081112008120)。由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账户清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县财政局和县人行对此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在自查登记阶段,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账户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少报和漏报,凡按实上报的违规账户并已整改的,将按照自查从宽的原则办理。对于账户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由监察机关对违规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肃纪律,扎实推进。各商业银行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销账户、划转资金;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单位按规定划转资金,防止违法转移资金等现象发生。商业银行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由县人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一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7〕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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