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永嘉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温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温政令第73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文明办、广播电视台、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体育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4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工作。
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全县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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