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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8〕21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欠工作
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有关乡镇、部门清欠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催收力度,推进清欠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欠工作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在本年度内(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清欠工作的办公经费、补充办案经费及通过评比适当奖励年度清欠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等。
三、奖励办法
(一)对于有关乡镇按清欠实绩分四个等次实行计奖:
⒈一等:完成清欠任务数90%以上的(包括90%,以下类推),按收回总额的40%比例予以奖励。
⒉二等:完成清欠任务数70-90%的,按收回总额的30%比例予以奖励。
⒊三等:完成清欠任务数50-70%的,按收回总额的25%比例予以奖励。
⒋四等:完成清欠任务数40-50%的,按收回总额的20%比例予以奖励。
(二)对于有关部门(法院、公安局)的计奖办法:
⒈如果公安或法院独立执行清收,按收回数额的10%予以奖励;
⒉如果公安、法院或乡镇联合执行清收,公安或法院各按收回数额的6%予以奖励,收回债务计入乡镇全年清欠任务总额中。
(三)对于社会举报人实行奖励计奖办法:
⒈条件:举报对象必须是各清办或者相关执法人员未掌握的债务人情况的,同时,除了提供债务人信息外,必须帮助落实收回债务款的。
⒉计奖比例:按实际收回债务额的10%予以奖励。
股东注资款收入、有关部门协助和举报人提供信息收回的债务款等,计入乡镇全年完成任务额。
有关部门与社会举报人对原光明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收回的奖励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奖励申报
各有关乡镇、部门年度完成任务奖励金,在次年1月10日前,填报《××镇基金会清收奖励审批表》;举报人奖励要及时填报《××举报人清收债务奖励审批表》,并交县清办汇总,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按规定拨发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清欠工作已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对于完成任务指标达不到40%以上的有关乡镇、立案侦查查处率不到50%的职能部门,从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倒扣。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清欠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同任务挂钩,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将收回的债务要及时上缴县财政,不得移用,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欠工作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2008年农基会贷款清收任务下达情况表
⒉农基会贷款清收任务奖罚审核表
⒊举报人协助清收贷款债务奖励审批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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