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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8〕84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永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面广点多,布局比较分散,保护管理难度大,存在较大的饮水安全隐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发动干部、群众积极保护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紧落实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护管理工作各项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班子落实人员,切实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县环保、规划建设、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各有关村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本村饮用水水源的有关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喝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饮用水。
(二)积极创建,划分范围。未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乡镇,必须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合格饮用水水源的创建力度,尽快划分保护区范围,凡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不得设置码头;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禁止从事耕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毒鱼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有关乡镇应会同县环保部门对已创建或将要创建的水源进行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并标明主要保护事项,昭示于众。
(三)严格依法,强化管理。县环保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要加大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严格审批和管理,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杜绝一切可能污染水水源的活动。各职能部门或自来水供水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性、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县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相关标准。各有关村要建立饮水安全巡逻队,对水源地及其周围进行经常性的巡逻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给予制止和处理。县公安、环保部门要积极介入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一旦发生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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