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清欠力度,切实抓好清欠债务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欠工作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永办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在本年度内(1月1 日至12月31日)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数(利息计入贷款债务收入任务)指定要求的乡镇、县有关部门(法院、公安、县清办),按“农基会”(包括各金融服务部)债务清欠的工作实绩予以相应比例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清欠工作的办公经费、补充办案经费及适当奖励年度清欠工作显著的个人等。
三、奖励办法
(一)对于有关乡镇按清欠实绩分四个等次实行计奖:
1、一等:完成清欠任务数90%以上的(包括90%,以下类推),按收回总额的40%比例予以奖励。
2、二等:完成清欠任务数70-90%的,按收回总额的30%比例予以奖励。
3、三等:完成清欠任务数50-70%的,按收回总额的25%比例予以奖励。
4、四等:完成清欠任务数40-50%的,按收回总额的20%比例予以奖励。
收取股东注资款工作奖励:有关乡镇收取股东注资的奖励,按收入金额的20%计奖;县清办收取“光明社”股东注资款,按收入金额的4%计奖。收入的注资款不计入全年下达的清欠任务。
(二)对于有关部门的计奖办法:
1、公安或法院独立执行清收,按收回数额的10%予以奖励;
2、公安、法院或乡镇联合执行清收,公安或法院各按收回数额的6%予以奖励,收回债务额计入乡镇全年清欠任务总额。
(三)对于社会举报人实行奖励计奖办法:
1、条件:一是各清办或者相关执法人员未掌握的债务人情况的;二是除了提供债务人信息外,必须帮助落实收回债务款的;
2、计奖比例:按实际收回债务额的10%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与社会举报人对原光明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收回的奖励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县清办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实绩挂钩,制订相应的清欠奖励政策,并报县府领导核批。
四、奖励申报
各有关乡镇、部门年度完成任务与完成股东注资工作奖励金,在次年1月10日前,填报《基金会清收奖励审批表》;举报人奖励要及时填报《举报人清收债务奖励审批表》。交县清办汇总,经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清欠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同任务挂钩,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将收回的债务要及时上缴县财政,不得移用,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欠工作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08〕21号)随文废止。
附件:1、2009年农基会贷款清收任务下达情况表;
2、农基会贷款清收任务奖罚审核表;
3、举报人清收债务奖励审批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