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永嘉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永嘉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政府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台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