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与宣传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各乡镇和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实施我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事后监督管理。针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审查批准权限作进一步明确,并从
(一)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仍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执行。
(二)关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有关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要求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执行。
(三)关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关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法》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指《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实行事先行政许可,而实行事后的监督管理;对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根据《办法》规定,将我县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列入事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主要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在设计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投产、使用前其安全设施是否有经过验收合格或出具专项竣工验收报告;监督检查的方式可采取巡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1. 县发改、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主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结果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及时抄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县发改、规划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监督检查,把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办法》赋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一方面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本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情况,强化基础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确保《办法》全面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八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