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县府办《关于在全县开展行政处罚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6号)要求,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监察局、法制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于2009年3月初至6月底对全县2007、2008年度的行政处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经统计, 2007、2008年度,我县行政执法主体共做出行政处罚案件29939件,已全部执行的案件28596件,部分执行的案件471件,未执行的案件872件,罚没金额共计11171.3万元。行政复议共90件,其中撤回18件、维持63件、撤销1件(县国土局1件)、审查中7件;行政诉讼共86件,其中维持61件、撤诉15件、自行撤销1件、败诉9件(县国土局5件,县房管局2件,县公安局1件,县规划建设局1件)。从这次专项检查来看,我县行政处罚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大部分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工作,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组织相关人员逐一研究,积极整改。二是行政处罚工作制度比较健全。各单位均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和审核分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处罚透明度,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全县行政处罚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自查和抽查的情况看,大部分行政机关能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合理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罚没款和罚没物资能基本按规定进行处置,并有部分行政机关创造性地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如县卫生局实行现场检查笔录发票式管理,制约执法人员选择性立案;县环保局实行案件内网管理,强化案件监督;县药监局采用说理式处罚文书,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县公管所举行模拟执法比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等。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执法单位的案卷管理不规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执法单位案卷管理比较混乱,尤其对基层站所的管理相当混乱。个别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为方便基层站所行使处罚权,往往会授予一定的处罚权限。授权以下的处罚案件不经法制科审核把关由各基层站所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且不向法制科备案,致使基层站所成为案件管理的盲区。如县规划建设局已两年未对处罚案卷进行整理归档,且在已编号的案卷中出现重号、漏号、错号等现象,甚至连法制科也不能准确掌握本单位的案件数。
(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缓交罚没款不规范。有的单位仅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缓交,就给予结案,出现了无限期缓交现象,以致执行不到位。如县安监局2007年度缓交罚没款案件5件。二是重罚款、轻措施(行政命令)。各行政单位作出的限期拆除等纠正性行政行为,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如县规划建设局、县公路段注重罚没款的到位,对于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等措施没有给予落实。三是违法减轻处罚。县卫生局个别案件因相对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没款,由分管领导在处罚决定书上直接签字给予减少罚款金额。四是强制执行体制不畅。由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无行政强制权,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种种原因,强制执行难度大。2007、2008年度全县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有1518件,执结206件,不予立案48件,未执行案件占83.3%。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未制定可操作的自由栽量标准。全县将近半数执法单位未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也有部分单位制定的自由裁量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合议制度不完善。大多数执法单位都制定了集体合议制度,但执行不够到位,个别单位甚至流于形式。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详细的讨论记录和说理性表述。
(四)部分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工作重视不够。全县41个行政执法单位中有11个单位两年内无1件行政处罚案件,如县房管局有81项处罚事项,但近两年无一件行政处罚案件。个别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类别比较单一,仅对少数几种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要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对办结案件应及时归档,统一规范编号,系统管理。对于基层站所确需自行编号的案件,应当及时报送法制科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永嘉工作实际,对带有自由栽量权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和范围、幅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并将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在网站上公布。要切实做好处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促进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要严格缓交、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审批程序,强化行政执法问责制度,对行政过错行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进一步理顺执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积极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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