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移交资产和相关权证手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范围为《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受其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竣工综合验收,其中城建、水利、交通等项目委托县有关专业及主管部门组织,其他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需国家、省、市负责组织的从其规定。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相应组成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组织办理移交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质监、消防、档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人员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而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为: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三)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四)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气象、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六)有经社会中介机构审验并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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