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永政发〔2007〕76号)、《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永政〔2000〕1号)、《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县政府第17号令)、《永嘉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1〕49号)、《永嘉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6〕50号)和《永嘉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04〕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月618.8元缴纳,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23.8元缴纳。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20%(其中单位12%,个人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确定。对拒不申报的,按照以下基准缴费基数征缴:
(一)所有企业职工每人每月按不低于缴费基数1550元的20%(其中个人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310元(其中个人为124元)。
(二)个体劳动者、灵活从业人员和自由劳动者,按不低于缴费工资1620元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291.60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缴费基数1550元的3%(其中单位2%,个人为1%)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46.50元(其中单位为31.00元,职工个人为15.50元)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1550元的6%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93.00元。
五、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缴费基数1265元的6%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75.90元。
七、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工资总额(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0%、三类行业为1.5%)由所在单位缴纳。对拒不申报的单位,按缴费基数1550元的0.5%、1.0%、1.5%进行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7.75元,15.50元,23.25元,具体按参保单位行业不同确定相对应缴费标准(见附件)。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1550元的0.2%进行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3.10元。
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1550元的0.6%由所在单位缴纳,换算为绝对额每人每月为9.3元。
九、以上缴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基准费率标准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