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审批建设和产权登记,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工业用地擅自增加容积率补收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擅自增加容积率,经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并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县政府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处罚,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县规划建设部门给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补交:
(一)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擅自增加容积率超出原规划审批容积率的部分(但在永政发〔2007〕55号文件允许的容积率标准范围内),按照本文附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擅自增加容积率超出合同规定容积率的部分,按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号)文件规定属于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原中标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擅自增加容积率部分经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附:工业用地擅自增加容积率补收土地出让金标准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0〕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