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县人民政府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属永久性保存的建筑物技术档案,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纳入县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备案文件。
二、县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包括建筑物防雷系统“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检测报告》以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
三、根据建设部、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凡属一、二、三类的建(构)筑物应建立防雷系统。有关防雷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温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实施意见》(温政办〔2001〕50号),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个别在建工程尚未办理防雷审核、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及时到当地气象部门补办有关防雷手续,建立健全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9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