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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庙宇等活动场所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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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庙宇等活动场所的不规范用火,给我县的森林消防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切实做好林区庙宇等活动场所的森林消防工作,保证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宣传警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不同形式,大力开展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庙宇等活动场所周围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划定安全用火点,在高火险天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确保用火安全。

二要落实防火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对林中或林缘的庙宇等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册,实行专人监管。对有专人负责、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要明确场所负责人防火工作责任,并将防火制度上墙。对一些无人看管,但平时群众有进行烧香点烛等活动的场所,要落实专人监管,并设置警示标志。对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的隐患地域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方法,坚决管住危险火源,杜绝火灾隐患。

三要开展巡查管理。要将庙宇等活动场所及周边作为日常巡查的重点地段,特别是护林员,要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在节假日和群众祭拜活动频繁的重点时段,要重点加以防范,组织人员加强进山入庙沿途巡查和庙宇周围的防护管理,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县森林消防督查组要对各乡镇的调查建册、制度上墙、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森林消防工作的考核依据。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庙宇等活动场所的森林消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长效机制,并将工作落实情况连同登记表于20091220日前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郑文杰,电话:67235240,传真:67223240

 

附件:1.林区庙宇森林消防管理规范

2.林区庙宇森林消防监管情况登记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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