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庙宇等活动场所的不规范用火,给我县的森林消防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切实做好林区庙宇等活动场所的森林消防工作,保证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宣传警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不同形式,大力开展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庙宇等活动场所周围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划定安全用火点,在高火险天气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确保用火安全。
二要落实防火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对林中或林缘的庙宇等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册,实行专人监管。对有专人负责、管理较为规范的场所,要明确场所负责人防火工作责任,并将防火制度上墙。对一些无人看管,但平时群众有进行烧香点烛等活动的场所,要落实专人监管,并设置警示标志。对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的隐患地域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方法,坚决管住危险火源,杜绝火灾隐患。
三要开展巡查管理。要将庙宇等活动场所及周边作为日常巡查的重点地段,特别是护林员,要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在节假日和群众祭拜活动频繁的重点时段,要重点加以防范,组织人员加强进山入庙沿途巡查和庙宇周围的防护管理,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县森林消防督查组要对各乡镇的调查建册、制度上墙、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年度森林消防工作的考核依据。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庙宇等活动场所的森林消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长效机制,并将工作落实情况连同登记表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郑文杰,电话:67235240,传真:67223240)
附件:1.林区庙宇森林消防管理规范
2.林区庙宇森林消防监管情况登记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9〕18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