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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温州市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49号)《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06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县财政拨款400万元。

第三条  扶持重点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协会建设等。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面向社会,为区域、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服务类项目。

针对我县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贸服务人员的短期培训项目,由县经贸局年初做好培训计划及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在该项资金中安排支出。

(二)产品展示服务类项目。

1.为行业提供公共展示平台的产品展示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50%以内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行业协(商)会举办有利于提高我县行业、产品知名度的研讨会等活动的,按实际投入的50%以内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行业、企业承办行业专项赛事的,按实际投入30%以内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标准服务类项目。

为行业、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的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由县经贸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补贴对象为提供标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四)创业辅导服务类项目。

企业或机构免费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的,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的,按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适当补助,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以上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过程中成绩突出但有实际困难的,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经县经贸局和财政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资金支持。不属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之列,但符合公共服务平台性质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五条  行业协(商)会建设

(一)行业协(商)会建设。我县经贸领域各行业创办县级行业协会(商会)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创办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创办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二)行业协(商)会发展。每年对我县经贸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行业协(商)会在开展行业管理、行业经济运行分析、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制定行业规划或标准、信息技术经贸交流等综合性公共服务方面表现,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考评,考核合格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三)行业规划编制。行业协会为促进永嘉工业及行业发展,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和成效酌情给予补助。

(四)其他。行业协(商)会为推动我县工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发展而开展的重大活动或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验收评审。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进行评审。项目投入资金额较大的,根据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要求,申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资金下达。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确定的项目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联合下达当年补助资金计划文件。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三)已获得县财政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原《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18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投入清单

 

 

 

 

 

 

 

 

 

 

 

 

 

 

 

附件1

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学历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说明

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完成预期效益及成果、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内容

(另附页说明)

项目经费投入

 

申请补助

 

已获得补助情况

 

 

 

 

 

情况情况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日期

 

 

 

 

    日(盖章)

 

 

 

 

    日(盖章)


附件2

永嘉县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投入清单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资金投入情况

审核结果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记账凭证号

发票号码

金额

金额

审核意见

 

 

 

 

 

 

 

 

 

 

 

 

 

 

 

 

 

 

 

 

 

 

 

 

 

 

 

 

 

 

 

 

 

 

 

 

 

 

 

 

 

 

 

 

 

 

 

 

 

 

 

 

 

 

 

 

 

 

 

 

 

 

 

 

 

 

 

 

 

 

 

 

 

 

 

 

 

 

 

 

 

 

 

 

 

 

 

 

 

 

 

 

 

 

 

 

 

 

 

 

 

合计

 

 


 

 

 

 

 

 

主题词: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7印发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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