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国税局关于《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
实施方案
县残联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目标,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0〕35号)和《温州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温残联教就〔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着力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联动,因地制宜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统筹,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政策相衔接,与工(农)疗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建设庇护工场和生产庇护产品相结合,统一安排,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
二、任务目标
在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基础上,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在2015年前至少建成1家“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三、服务对象和功能
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是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依托镇(街道)、社区,主要开展为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兼有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等辅助性服务功能。
四、举办主体
一般由政府主办,也可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办,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持。
五、设施要求
永嘉县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要设在人口相对集中、设点分片、生活方便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室内空间和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设置规模能接纳服务对象10人(包括10人)以上,室内外有一定活动场地。建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设施,并配有相应设备。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的,必须签有5年以上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并验收合格的,统一挂“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
六、申办程序
新创办福利机构单位参照《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扶持措施
(一)政策扶持。在庇护中心开展工(农)疗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庇护中心管理和护理岗位列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县级资金奖励和补助标准。凡符合县级标准的庇护中心,县财政按Ⅰ–Ⅲ类别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凡符合市级标准的庇护中心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8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凡符合省级或省级以上标准的庇护中心,县财政按Ⅰ–Ⅲ类别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8万元、5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庇护中心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庇护中心内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和持有《残疾人特困证》残疾人对象,给予每人每年12000元生活补助,其他残疾人每人每年6000元生活补助。庇护中心管理和护理岗位按每个岗位护理5名残疾人计算,每个岗位年补助为1.8万元。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县级资金申报。各镇(街道)残联对符合标准的庇护中心,要据实填写《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申请表》,并提交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房产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投资总额汇总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和书面报告。各类人员补助经费,按入托人数和享受标准,分别以机构为单位每季度申请补助。
八、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开展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依托其他社会公益机构,建立有规模、多服务的托养服务组织,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九、职责分工
县残联主管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工作,负责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验收审批,监督指导残疾人庇护中心的实施;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县财政局负责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管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县国税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补助经费。
附件:1.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申报表
2.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规模分类
表
二○
附件1
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申报表
庇护中心机构 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盖章) | | |||||||
机构地址 | | 机构性质 | | ||||||
机构法人代表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机构资质证号 (职业资格证号) | | ||||
机构房屋总建筑面积(㎡) | | 其中:使用面积(㎡) | | 机构床位数 | | ||||
机构工作人数 | | 机构开办时间 | | ||||||
托养残疾人情况 | 托养残疾 人 总数 (人) | | 其中 | 智力残疾(人) | | 集中托养: 人 日间照料: 人 | |||
精神残疾(人) | | ||||||||
其他重度残疾(人) | | ||||||||
机构投 资总额(万元) | | 申请一次性奖励金(万元) | | 残疾人生活补助、岗位补贴(万元) | 其中生活补助金 万元; 岗位补贴 万元 | ||||
镇(街道)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残联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备注:附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投资总额汇总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和书面报告、入住人员和岗位人员名单
附件2
永嘉县“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规 模 分 类 表 | ||||||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入托人数(人) | 专(兼)职医生(人) | 护工 (管理)(人) | 床位(张) | 县级补助 额度 (万元) |
I类 | 450—500 | 20—25 | 2 | 3—4 | 10人以上 | 20 |
II类 | 350—400 | 15—20 | 1 | 2—3 | 5人以上 | 15 |
III类 | 300—350 | 10—15 | 1 | 1—2 | 日间照料为主 | 10 |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细则 通知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