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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若岩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大若岩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永嘉县大若岩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大若岩镇农房改造集聚,推进大若岩镇城乡统筹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根据省、市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大若岩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2012年,完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试点任务,为面上铺开奠定基础;到2015年,全镇农房集聚改造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户自愿和“农户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在“自愿、依法、有偿”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农房改造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下山移民与旧村改造相结合。

高山、远山村通过宅基地置换,实现人口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城中村、城郊村通过旧村改造,带动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

(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按照大若岩镇总体规划布局,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房改造集聚点,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位置,结合地段级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三)就近优先,分批实施。

农房改造集聚的安置对象必须从全镇的大局考虑,统筹安排,分批分期组织实施。每个安置点优先安排附近而且条件成熟的高山、远山村。

(四)整村优先,注重连片。

行政村(或自然村)90%以上住户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的,给予优先安排;行政村中某区块内住户整体自愿申请农房改造集聚置换安置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节约集约,增减挂钩。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对高山、远山住户宅基地的退宅复垦,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凡项目区建设用地增减平衡后,拆旧区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较多的,给予优先安排。

(六)置换安置房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住户可自愿选择置换安置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如有住户已在城镇购建商品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

 

第四章  农房改造集聚置换规定

 

第五条  申请置换安置的条件

申请置换安置的住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镇辖区内具有合法住房且自愿永久放弃宅基地的住户(包括农业户和非农业户);

(二)以整幢建筑物为基本单位,全体住户已自愿达成农房改造集聚协议的;

(三)连户、连幢退宅复垦面积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置换安置对象: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已享受“9.4洪灾”、地质灾害、下山移民等政策的

第七条  置换方式

采取安置房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安置房置换

1.安置房类型:采取公寓房安置。

2.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按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和家庭人口两项指标统筹确定。1)按家庭人口(签订安置房置换正式协议时户口登记在册人数,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置换,每人3040平方米计算所得建筑面积2)按合法建筑基底土地面积置换,在本镇进行置换的,可按合法建筑基底面积1:11:3比例计算置换安置建筑面积,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3;对人均不到30,可以按人均30标准增购建筑面积(户口不在本镇范围内的住户除外)。(3)按合法建筑面积置换,以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安置建筑面积。(4)跨镇集聚具体政策,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根据各集聚点实施细则执行。

3.套型确定: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套型。每户申请置换安置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且不得超过两套(不同户之间不得合并计算)。

4.房价确定:按原住房建筑基底面积1:-1:3比例置换安置建筑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结合实际情况计算。

增购建筑面积部分单价,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高于综合成本价,具体由安置点细则确定。

(二)货币补偿

1.放弃置换安置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原住房建筑基底面积1:-1:3比例折算成安置房面积后,视不同地域予以货币补偿,具体由安置点细则确定。

2.按原住房建筑基底面积1:-1:3比例置换安置房后,仍有多余建筑面积的,酌情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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