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永嘉县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农业品牌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07〕21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农业品牌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及有关农产品流通组织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金以奖代补。
第二章 以奖代补标准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建设。对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地方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县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以奖代补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本县主导产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以奖代补6万元;通过县级验收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性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以奖代补。
第四条 农产品加工QS认证。我县农产品基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协会要加强简易安全检测仪的配置,增强农产品安全意识,对通过QS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安全农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基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奖励1万元,对同一单位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每个给予奖励0.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奖励2万元,对同一单位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要求农产品安全认证持续有效,在产品换证年检续展完成后给予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农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失效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抽检不合格的即停止奖励。
第六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农产品每注册一件商标,给予奖励0.2万元,同一单位最多奖励5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名牌农业企业建设。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营销推介。对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的补助奖励另行规定。
第九条 以上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同一层次以上多项认证的,按从最高项标准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按当年品牌建设情况,如实撰写申请报告,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每年11月份前报县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第十一条 县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做好日常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奖励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对违法、违纪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11〕15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