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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三江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三江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永嘉县三江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三江片城市开发,切实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江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片规划建设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依法征收本片区集体土地按照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类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纳入征地补偿费范围(具体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附件)。因工程施工等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统一按每年每亩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征地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没有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不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55%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土地征收批准后,按照征收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标准,确定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征地当年度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农村户籍被征地农民。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少于30%,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展第二、三产业。村级二、三产留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的10%安排(也可以实行货币化补偿)。村级安置用地具体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和三江片规划统一落实。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房屋拆迁补偿遵循决策民主、规划统一、整体拆迁、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四)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参照永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五)拆迁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三江片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安置,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六)拆迁租赁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七)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八条  合法房屋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凡已合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

(二)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三)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和人民政府建房审批手续及有关处罚手续的按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四)凡在二○○三年九月一日后修建、拆建的房屋,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暂时冻结瓯北镇三江片、联中片建设项目审批的批复》(永政发〔2003〕180号)执行;未经审批的修建、拆建,按修建、拆建前的有关手续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不予安置。

(五)上述一至四项中的土地和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确定。

(六)房屋建造年限由县规划建设局根据航拍等相关测绘技术成果予以统一确认。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拆迁人在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拆除房屋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A、B两种补偿安置模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

A.被拆迁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2.2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5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3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四层的,给予建筑面积1.1倍的安置面积;房屋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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