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县村经济合作社机构登记与银行账户开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2〕1号),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促进村级组织设置改革,推动农村居民社会成员身份和经济成员身份的分离,夯实股改、地改的工作基础,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6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1〕8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做好全县村经济合作社机构登记与银行账户开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账套变更
村经济合作社建立(换届)后,原以村民委员会开设的账户、账套要无条件更改为村经济合作社账户、账套,村级只能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活动主体开立一个基本账。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86号),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原村级会计业务代理服务中心提升为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支出严格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二、证明书申领
各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各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领进行指导和初审,对初审符合规定的由各镇(街道)签章后统一报送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农经站。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明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提出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
三、组织代码证办理与银行账户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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