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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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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辖区内注册并照章纳税,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的,奖励5万元;达到4%的,奖励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励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奖励。

(三)相关要求。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单独建立技术研发费投入明细账,企业有2个或2个以上研发项目的,须对每个项目的技术研发费进行单独明细核算并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数据须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否则不予补助。2.研发费投入补助基数以当年统计年报并经县科技、税务部门核实为准。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6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递交《永嘉县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申请表》、《永嘉县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企业技术研发费明细台账》复印件、《企业技术研发费补助申请附表》、《企业纳税情况表》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核实后一次性集中发放奖励。

二、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省级行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县级研发中心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省级行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要求给予配套经费;2.列入国家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4.列入省级企业研发(工程)中心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奖励;5.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6.列入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按《永嘉县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经费由县科技局根据当年认定情况给予安排。

三、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分别奖励8万元、8万元、5万元;2.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项目奖励数量最多不超过4项;3.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获得上级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立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需提交鉴定(或验收、评审)证书。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四、专利奖励

(一)奖励条件。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奖励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其专利被国(境)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2.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3.其引进的发明专利属于首次从县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转让或实施许可,与让与人之间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关联利益关系,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4.其当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包括10件)的,可申请专利大户奖。

(二)奖励标准。1.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2.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1万元;3.首次从县外引进的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经费: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4.当年专利授权数达10件的为专利大户,奖励3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可合并计算到企业),以后每增加5件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的,须向县科技局递交下列相关材料:1.永嘉县专利奖励申请表;2.国内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国外专利的,需提供国外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第一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4.申请县外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的,须向县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永嘉县发明专利引进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专利权受让人支付专利转让费凭证和让与人收款凭证、被授权实施专利许可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和专利权人收款凭证、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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