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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事故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2〕95号)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或个人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受害公众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辅助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范围和措施
(一)工作原则:立足永嘉实际,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稳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以下简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县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经营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
(三)工作措施
1.建立机构。建立由县公安消防局牵头,各保险机构参与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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