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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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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的土地管理,巩固拆违成果,防止拆后反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乡环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利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可以复耕的,由各功能区、镇(街道)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限期予以复耕。

二、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难以复耕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功能区、镇(街道)负责做好土地政策处理工作。同一违法主体占用耕地未超过10亩、其他土地未超过20亩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拆除后的违法占地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按未动工土地报批,依法农转用、征收为国有土地。农转用指标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1.违法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凡属近期规划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或各功能区、镇(街道)确定建设业主,落实建设资金,尽快立项建设。

2.违法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凡属中长期规划建设用地的(一般在5年以上),可由县住建部门或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先研究确定规划临时使用功能和临时使用年限。规划临时使用功能主要考虑解决外来人员的临时住房、夜市整治疏导点、标准厂房、小商品市场、或其他城市服务设施项目问题。国有土地以土地划拨、租赁的形式供给各功能区、镇(街道)组建的经济实体,用于建设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心公寓、标准厂房、小商品市场、夜市广场和服务设施等项目,由各功能区、镇(街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凡属中长期规划建设用地的(一般在5年以上),由县住建部门或有关功能区管委会研究后不能确定规划临时使用功能和临时使用年限,或者经研究后不宜建设临时地上建筑物的,可由各功能区、镇(街道)实施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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