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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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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

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

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

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依组办〔201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7月,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创建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今后,我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请按《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和修改后的《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执行。

 

附件:1.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8月3

附件1

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一、创建范围

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的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

二、创建程序

(一)组织创建。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执法部门创建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二)创建申请。纳入创建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通知》和《目标要求》的精神,于每年81日前上报申请表、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有关材料,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创建申请。

(三)确定培育对象,重点指导创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通知》和《目标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情况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培育对象应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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