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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及《温州市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办法》(温政办〔2011〕153号)、《永嘉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2〕38号)和《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永政〔2000〕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调整办法。

一、调整支付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休退休人员发放的规范后生活补贴;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离退休人员。

二、调整缴费标准

(一)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按职级(岗位)确定(2012年度的具体缴费基数见附件)。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部分为22%,个人部分为4%。公务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单位缴纳。

今后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单位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附件所列的职级(岗位)对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所有在职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为该单位离退休人员支付离退休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职级(岗位)发生变化,参保单位应在变化次月25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对未按时申报调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从发生变化次月起补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三、相关人员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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