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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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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按照“工作格局不变、补偿标准不降、补偿程序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管办)具体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性工作;各镇(街道)等实施单位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二、征收告知发布后,县征管办、实施单位参照《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永政发〔2013〕249号)等有关规定,同步启动房屋情况调查、公布房屋补偿范围、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县征管办、实施单位及时开展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及听证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已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开展房屋补偿工作。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永政发〔2013〕249号)和《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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