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正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镀行业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为巩固我县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提高电镀行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电镀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及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总体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执法监管,以管理促效益,督促电镀企业持续改进提升,促进电镀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电镀园区和电镀企业长效管理,促进电镀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排放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园区(企业)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符合有关要求,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电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项目管理

在工业区、电镀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电镀项目。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要求。坚决关停无县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电镀企业。

(二)提升工艺装备

通过整治验收的电镀企业禁止再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明确淘汰的工艺、设备及产品;新建、改(扩)建电镀工艺须经县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挂具和镀件褪镀要采用电解法褪镀或集中褪镀。所有电镀企业依法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电镀企业进行定期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主要就电镀企业依法生产和是否符合综合整治验收56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查处;对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园区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电镀企业和园区的监督性监测每月开展一次;企业和园区周边环境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在企业和园区超标排放和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增加监测频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特征重金属的监测。县环保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交换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超标情况的,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用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不少于一次,并做好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

(五)开展年度核查

每年11月20日前,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电镀行业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按照电镀行业整治验收要求形成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由县政府组织县经信、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度考核,并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四、职责分工

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见附件),负责本辖区电镀行业的长效管理工作。

县经信部门:负责对在生产项目的规模、设备及工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严格淘汰落后工艺。

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电镀企业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检查各电镀企业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登记制度、储存数量、地点和管理人员变动备案情况,以及专用仓库的技术防范设施设置等。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电镀园区地下水特征重金属进行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呈报。

县卫生部门: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对在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生产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辅助用房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状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随部门职能的变化,及时与县安监部门做好工作移交。

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生产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自行监测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质落实情况、环保台帐规范化管理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对园区周边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开展监测。

县安监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负责对在建项目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安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生产项目安全“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情况、安全设施维护状况、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情况、视频监控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应急物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镀行业长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电镀行业长效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合力推进。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下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确保长效管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将电镀行业长效管理纳入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生态县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县政府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采取挂牌督办、荣誉摘牌等措施。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企业,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电镀行业监管的宣传,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附件:1.永嘉县电镀行业公安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2.永嘉县电镀行业经信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3.永嘉县电镀行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4.永嘉县电镀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永嘉县电镀行业公安长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镀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认为符合有关要求的,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备案登记,备案后,由申请人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暂以《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代替),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对条件不符合不予批准的,应将申报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对条件基本符合但仍需要增补相关材料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再予批准。

第三条 电镀企业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需提供以下工作资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供货方的剧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多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四)从业单位备案登记情况;

(五)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两名剧毒化学品储存库房保管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

(九)排污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消防电气检测报告;

(十)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电镀企业,辖区派出所应按规定对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无仓储除外)、使用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对派出所的勘察意见,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视情组织核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重点内容: 

(一)电镀企业设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专用储存库应坚固耐用,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火源;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铁门,且其中一道应为防盗门。

(二)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在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区内必须设值班室,由专人对仓库进行24小时值守。

(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内应配备与剧毒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至少在两只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剧毒化学品保管和操作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均要公布“上墙”。

(五)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

(六)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有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六条 单位备案登记资料。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应收取下列有效资料:

(一)《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法定的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监部门登记证明复印件和环保、消防许可证明(电气检测)复印件;

(三)剧毒化学品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的安全保卫制度、各环节流向登记制度、封闭式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

(四)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要害部位、主要责任人清单,包括剧毒化学品留存部位(仓库、车间、岗位)名称、平面及四邻情况示意图,相应的保管、使用责任人姓名,保管、使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情况;

(五)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封闭式保管设施清单,包括已有的仓库保安设施、流转环节保管工具、报警器材、应急通讯(部位、电话号码);

(六)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资格审查材料(辖区派出所审查)。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归库后(购买单位保管人员签注剧毒化学品接受情况后)的7日内向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回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剧毒化学品后的7日内向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联。治安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备查。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已经用完的购买凭证存根及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应当及时回交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由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上述回交证件核查装订成册,及时存档备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732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