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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1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统一全县奖励标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根据《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永委发〔2013〕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安置用房综合成本造价
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含)以下(简称低、多层建筑)的,其综合成本价为26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24米以上,54米(含)以下的(简称二类高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320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高度为54米以上的(简称一类高层建筑),其综合成本价为42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在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构成:1.建安成本;2.土地成本(国有划拨的征地成本);3.小区内各项配套费;4.工程前期其它费用(代建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政府规费等);5.基本预备费;6.资金成本(利息);7.其他费用。
二、统一补偿安置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合法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需缴纳应安置面积(包括被拆除合法房屋同等面积和空翻面积)的购房款,其价格统一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三五底顶”安置方式的保障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人均30平方米,但不高于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三、统一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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