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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规定,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84号)进行细化,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

申请永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可以作为家庭人员;(6)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永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县残联出具的《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和县总工会出具的《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永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永嘉县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永嘉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县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人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永嘉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永嘉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永嘉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有自备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企业(含拥有股份)注册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本(含认缴资本)高于30万元(含)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的,且价值超过永嘉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含个税缴纳基数)超过永嘉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由申请家庭全部人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具体为:

1.《永嘉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永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

(3)《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

(5)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企业(含拥有股份)注册登记的,须提交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7)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无婚姻登记具结书;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无婚姻登记具结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具结书。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人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受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名单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满或完成异议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审核

1.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 

2.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市场监管、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县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

县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县住房保障部门。

3.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县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县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人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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