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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永嘉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民间融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金融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管理公司等各类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永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因国内、省内、周边县(市、区)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县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县金融办、人行永嘉县支行、市银监永嘉办事处等单位以及各功能区、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县金融办、人行永嘉县支行与市银监永嘉办事处分别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引发的突发事件,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处置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2号)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四)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六)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永嘉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制办、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武警中队、人行永嘉县支行、市银监永嘉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协调小组视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职责。
第八条 协调小组职责: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其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县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三)县法院负责组建金融审判庭;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四)县检察院负责组建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五)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金融犯罪侦查支队第一时间介入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县财政局对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七)县市场监管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八)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协调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九)武警中队负责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人行永嘉县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一)市银监永嘉办事处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二)事件发生地功能区、乡镇(街道)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补偿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金融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二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功能区、乡镇(街道)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功能区、乡镇(街道)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较大突发事件(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功能区、乡镇(街道)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金融办、人行永嘉县支行和市银监永嘉办事处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人行永嘉县支行、市银监永嘉办事处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按季度向县政府和县金融办通报金融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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