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
登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房屋被征收人的融资渠道,规范我县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以下简称出质人)拥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用于借款人解决安置房回购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四条 安置权益质押应当进行出质登记,安置权益质押自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管理与登记等工作。
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准确记载质押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出质人应为拥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的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并持有与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七条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时,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和贷款办理规定的,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第八条 申请安置权益质押登记,应由质权人、出质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置权益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原件;
(三)质押合同原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一式二份;
(五)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质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将抵押权直接转为质押权的,还需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抵押权转质押权的协议书。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在银行抵押且尚未到期的,可以由银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抵押人签订三方协议,将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直接转为以安置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在质押权设立后,质权人、出质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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