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
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明确原则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快捷便利原则
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或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
小额贷款机构为永嘉县辖内银行(试点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嘉县支行),承保机构为永嘉县辖内保险公司(试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
(二)支持对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县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信用村、信用镇范围内的放贷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三)运行机制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组成,试点期间,建议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保费为贷款本息的1.5%左右,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原则上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风险防范
1.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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