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永嘉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
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计收土地出让金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土地出让金计收方法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按不同土地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及计收办法
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5〕36号)所称房改房上市计收土地出让金按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余住宅根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不同,按不同比例计收土地出让金。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基准地价下浮30%后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70%×建筑楼层地价差价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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