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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补助制度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末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的基本生活费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来确定,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予以调整。县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县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60%确定。

(二)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困难的重残(一、二级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各种重大疾病)。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70%确定(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对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应全额享受低保金。

(三)建立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因家庭原因陷入困境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点保障父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困境家庭儿童。具体包括: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对上述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家庭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已享受低保的补差额)。对已纳入低保的困境家庭儿童应全额享受低保金。

二、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

将孤儿、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缴费由财政负担;对孤儿、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53号)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给予救助。

三、规范孤儿和困境儿童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孤儿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藉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孤儿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也有义务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并附孤儿白底二寸彩照1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核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申请,报县民政局复核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困境儿童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申请。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白底二寸彩照1张、申请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或本人属身体重残的,应提交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3)父母或本人患(长期)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

4)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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