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城乡个人多层住宅屋顶渗漏、隔热差等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多层住宅屋顶平改坡建设。
第三条 屋顶平改坡建设要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结构、规划等条件下,将现有的多层住宅的平顶屋面改造为坡屋顶,同时改善住宅性能,美化住宅外观。
第四条 平改坡建设的现有住宅房屋应当为合法住宅;违法建设住宅经属地政府确认符合我县存量违法建设住宅处置条件的,可实施平改坡建设。
第五条 平改坡建设后的顶层空间可以加以利用且正下方有多户套房的,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户主协商决定谁受益并出资。
第六条 平改坡建设须征得屋顶对应正下方全体产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直接关系相邻建筑产权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平改坡建设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条件,由相应资质的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平改坡建设方案符合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平改坡建设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和施工图;平改坡建设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工匠施工建设。
第八条 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对未登记产权的平改坡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
规划区内的平改坡建设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及竣工验收工作;规划区外的平改坡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实施改造的坡屋顶建筑面积不予产权登记,县住建部门(或属地政府)应当在平改坡建设批准手续(许可决定)附图中予以阴影注明。
第二章 平改坡形式
第十条 平改坡建设应当符合当地规划限高要求,应当符合当地建筑风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沙头镇及以上地区坡屋面应采用青瓦;沿江地区屋面色彩可按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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